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当局长时,单位大肆收受企业“回扣”,升区委常委了,受贿还要找“代言人”层层掩饰。日前,韶关市检察院披露了白云区原区委常委甘振光腐败案起诉书,甘振光腐败案案涉其在荔湾区和白云区两区任职期间。
找“代言人”出面收钱
据了解,案发前,甘振光任白云区委纪委书记。据指控,2011年底,甘振光在担任白云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时,帮助林某某的朋友以低价承租到白云区机场路1320号铺面。事成后,林某某要送钱给他,甘振光就推说会在之后推荐一个朋友与林某某合作。甘振光将此事告诉了甘某,后甘某通过欧某收受了梁某某人民币115万元,事后付给欧某劳务费5万元。甘振光叫甘某拿10万元去用,余款也由甘某保管,待其需要用时再拿。
此外,2011年的一天,甘振光在担任荔湾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以支付茶叶款为由,要冯某某过来处理,后冯某某过来给了甘振光人民币6万元。
以“协调费”名义向企业要钱
据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时任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局长的甘振光与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从承包工程的公司中提取劳务费的20%作为“协调费”,在甘振光任职期间收受了268万余元“协调费”。甘振光在任局长时该局从“协调费”中共支出105万余元,其中甘振光经手支出了66万余元。
“代言人”行贿政府部门
另据指控,2009年至2013年间,甘某在荔湾区河涌综合整治征地拆迁项目中,向荔湾区农水局贿送人民币共计149万余元作为“协调费”。
主动投案供述罪行
韶关市检察院认为,甘振光、甘某共同构成受贿罪;荔湾农水局收受贿赂共计260多万元,甘振光时任局长,构成单位受贿罪;甘某给予荔湾农水局贿赂140多万元,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目前,司法机关尚未披露本案的判决结果及认定事实。但起诉书显示,甘振光、甘某是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