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商西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方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试点为期两年。这意味着,“坦白从宽”将制度化。

  在哪些地区试点?

  “两高”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上述18个城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年前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拟在同一批城市进行,将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纳入新试点中继续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提到,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对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等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这些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适用哪些案件?

  根据方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其他的不宜使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拟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如何从简从宽?

  根据方案,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符合试点条件的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而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试点草案还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什么情况可撤销案件?

  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草案还规范了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检察院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为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试点草案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发现漏罪怎么办?

  谈及试点的必要性,周强表示,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周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追诉,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这也被视为应对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的措施。周强指出,当前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认罪认罚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

  审议焦点

  在昨天下午的审议中,大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试点表示赞成,认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有助于实现刑罚正义,也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但不少委员也指出,试点要避免出现权钱交易、花钱买刑、放纵罪犯等现象。

  对此,试点草案设立了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比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需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认罪认罚后,最终裁判权仍属于法院。为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如何避免“花钱买刑”?

  会不会产生重口供的导向?

  李连宁委员提出,要关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导向,当事人认罪认罚,会不会使办案人员不再尽心尽力去查办案件、收集证据,导致办案的惰性。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整个办案体系从重证据转到重口供的导向上去。

  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也提出同样的担心:嫌疑人为获得从宽从快的判决,有可能刻意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和证据,会不会在客观上形成一种重口供而轻证据的倾向,公安机关和法院会不会为了尽快结案而放弃应有的责任,或者不那么努力地去办案和审判,审判走过场,让罪犯钻空子,逃避应有的惩罚。

  会不会发生“花钱买刑”?

  一些常委会委员担心,试点会不会引发权钱交易、花钱买刑,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放纵罪犯等现象。

  “刑事犯罪重罪轻罪的程度很不一样,有可以从宽的,也有罪在不赦的”,方新委员提出,试点必须明确适用条件,一些重罪是不是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问题?

  她还指出,在适定刑期内从轻是一种从宽,减轻也是一种从宽,实刑变成缓刑是从宽,免除也是从宽,试点对从宽的尺度、底线,也应有规定和限制,否则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王明雯委员也指出,方案中对试点的适用条件、从宽量刑的标准都不够明确,需要进行限定并加以规制,以确保不会成为有钱人、有权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建议,要制定很详细的负面清单,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否则老百姓心里不踏实。

  会不会增加“多进宫”现象?

  刘德培委员提出,试点要把握好,以免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出现“二进宫”和“多进宫”的现象,事前要调查清楚,事后要及时追踪。

  “什么样的情况算认罪认罚,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算,还是承认构成犯罪才算?”韩晓武委员提出,要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被告人出于各种目的而假认罪或不彻底认罪的情形,虽然表面上、口头上有认罪表示,掩饰其他非法目的等。

  韩晓武还指出,要预防“顶包”事情的出现,试点要建立起独立的认罪程序,保证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相关人员认罪具有证据基础。从长远来说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量刑规则、监督制度等,做好配套性的保障。

  如何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认罪?

  周光权提出,试点中要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让他认罪,要建立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的参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周光权认为,这项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公诉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交易,但是这种辩诉交易离开律师的参与,很多被告人自己没有能力去判断,所以交易的内容、交易的程序、交易最后的效果都要有律师参与,因此一定要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让律师在交易过程中能充分发表观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在方案的论证过程中也要让律师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