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成小珍) 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广州市住建委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据悉,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均可使用电子投票表决。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短信、网站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十三项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

  《规则》指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使用投票系统的机构收取费用,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规则》表示,投票组织者应当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投票方式,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投票组织者未按规定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公示;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