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佛山中院民三庭原庭长、审委会委员余某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近日,肇庆高要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

  据法院查明,2005年初,余某在担任佛山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期间,经原庭长霍某介绍,认识了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下简称圣芳公司)股东郭某。佛山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审理圣芳公司起诉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名被告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圣芳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了郭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7月2日,余某被刑拘。2015年1月6日,余某退赃20万元。该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庭审过程中,余某对指控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认为其年老,在战争中身体受过伤,立过功,请求从轻处罚。

  高要区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动机、在职期间的工作能力、立功受奖情况均不影响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认定,且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该院于是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