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细化“隐性加班”类型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劳动者可以说‘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瑞雷律师说。
但是,把工作带回家能算加班吗?
对此,李星辰直言,公司领导是否知晓自己在家的额外付出,她并不在意。“你干了多少活,领导心里都清楚。最后加工资也不是你在朋友圈晒了多少个通宵可以决定的,而是看你最后提交上去的作品,以及客户的满意度。”她还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让领导知道你在家加班也没啥用,晒得太多,只会让领导怀疑你是不是做事效率太低。”
周妍说自己从没拿到一分钱加班费。“老师在家加班无人知晓,教育行业就是这样。”她把这总结为行业规律。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认为,办公室之外的工作很难被认定为加班。
“单位会根据工作任务量、加班审批制度、考勤管理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如果未经单位加班批准或者系其自行安排,一般很难认定为加班。”杨保全说,“实践中,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但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赵馨曾想换个工作,但是考虑到自己学历和能力暂时不足以支撑在大城市闯荡梦想,只好作罢。按照公司规定,处理这些工作之余的“骚扰”,只能算作她的分内之事,不能算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我能拒绝这些‘骚扰’吗?”她提出疑问。
杨保全把这一现象看成信息化时代产生的新问题。他坦言,针对这种情况,现阶段法律很难界定。“个人认为,通过微信、电话等布置临时工作任务,可以理解成‘隐性加班’”。
杨保全建议对这些“隐性加班”的类型进行细化。“比如,如果有的任务只是简单回复即可,并不要求8小时工作时间外完成,则不应当算作加班;如果是经常性的、而且需要占用8小时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时间,则可能被界定为加班。”(记者 赵航 肖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