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洪某此次交通肇事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记者:黄澄献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 东莞时间网讯 2014年,洪某驾车途中感觉碾压到“物品”,但未下车查看,直接离去。实际上,洪某碾压的并不是物品,而是一名醉驾骑车摔倒的路人(阿康)。阿康被汽车碾压拖移致死。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醉酒后骑单车发生事故致死

  2014年6月18日12时20分左右,阿康醉酒后踩自行车,途经寮步镇东升路隧道路段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洪某驾驶小汽车经过时避让不及,车底盘与阿康发生接触、拖压,导致阿康当场死亡。肇事后,洪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阿康负事故次要责任。

  洪某辩称,因天气、路况等因素,其避让不及,以为只是轧到路边的“物品”,并不知道当时轧到了人,如果知道肯定不会逃离现场。 同时,洪某辩护人辩称,阿康极有可能在事发前已经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导致其已经死亡。该辩护人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洪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他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肇事司机因“逃逸”获刑两年半

  证人、办案民警表示,侦查人员调取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进行反复分析排查,先后找了21名相关人员作笔录,对23辆车做了检查或检验。从相关人员的笔录、车载行车记录仪及监控视频分析,除洪某所驾驶的轿车外,没有其他车辆与阿康发生过碰撞、碾压。 同时,阿康在往隧道口骑行的路上,车辆摇晃,险些被其他车撞到,其明显有不正常状况。交警队分析认为,死者有可能骑车进入隧道后自行摔倒,后被肇事车碾压往前拖移了十多米。 《检验报告书》证实阿康在案发时为醉酒骑行自行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排除事发时车辆与自行车及阿康发生过直接碰撞,但证实事发时车辆底盘与呈倒地姿势的阿康发生过接触、拖压。而《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车辆提取疑似血迹均为阿康所留。

  法院审理期间,洪某支付了阿康家属2.5万元。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未停车查看被认定故意逃避

  洪某称事发突然,因避让不及车辆直接从阿康身上开过去,其以为是物体就没有理会,没有停车检查及报警便驾车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洪某明知其车辆底盘拖压到重物仍未停车,不理会拖压的是人还是物,不查清事故造成的后果,就采取逃离的方式处理,应当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办案民警详细分析交警部门破案经过及确定洪某为肇事司机的原因,证实案发时过往车辆中只有洪某驾驶的轿车与阿康发生接触、拖压。 同时,法院综合办案民警对责任划分的分析,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及本案的具体案情,认为洪某在事故中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且其明知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逃逸,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报警,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康醉酒骑乘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提醒

  醉酒踩单车会受处罚

  本案中,阿康在醉酒情况下,在机动车道内踩单车,被认定负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可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醉酒驾驶单车实际上也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喝了酒迷迷糊糊的情况下,骑着单车撞倒人或者不慎冲进机动车车流,同样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