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胡敏怡)开车时没看清楚碾压到某些物品,是该停车查看还是直接驾车离去?相信很多市民都会觉得小事一桩,直接驾车离去即可,但这一行为分分钟“惹祸”,甚至有牢狱之灾。

  2014年,洪某驾车途中碾压到一个路人,并致对方死亡,但他以为碾压到的只是一件物品,没有停车直接驾车离开了。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以为碾压的是“物品”

  2014年6月18日12时20分左右,阿康醉酒骑乘自行车,途经寮步镇东升路隧道路段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洪某驾驶小汽车经过时避让不及,车底盘与阿康发生接触、拖压,导致阿康当场死亡,肇事后洪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洪某辩称,因天气、路况等因素,其避让不及才压到了“物品”,与“物品”没有发生碰撞,其并不知道压到的是人,如果知道定不会逃离现场。

  交警分析认为,死者有可能骑车进入隧道后自行摔倒,后被肇事车碾压往前拖移了十多米。

  法院审理期间,洪某支付了阿康家属2.5万元。

  判决: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洪某明知其车辆底盘拖压到重物仍未停车,不理会拖压的是人还是物,不查清事故造成的后果,就采取逃离的方式处理,应当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法院认为洪某在事故中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且其明知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逃逸,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报警,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康醉酒骑乘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洪某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