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女子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竟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儿育女。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法院介绍,小丽与阿满(均为化名)1999年喜结连理,婚后4年得一女儿。不幸的是,女儿在10岁那年被查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甲状腺功能低下。夫妻二人为孩子治疗的同时筹划着二胎,但在怀孕5个月时,因一场意外导致流产。

  流产之后,夫妻二人经常吵架,最终小丽提起了离婚。离婚后,小丽发现阿满竟然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2013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一子。小丽认为,阿满的恶意欺骗以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还伤害了无辜的女儿,更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前夫自辩:离婚时已将全部家庭财产分给对方

  小丽与阿满2015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阿满随即于2016年4月与小云(化名)登记结婚。对于2015年10月生育的儿子,阿满予以承认,但是对于2013年8月出生的女儿,阿满一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后经法院查证,确属阿满与小云的女儿。

  对此,阿满认为,他与小云生儿育女的事实是小丽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他的这些行为导致的离婚,所以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即使没有与他人生儿育女,他也会和小丽离婚的。

  阿满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补偿给另一方,这就是情感上和法律上给予对方的最大补偿。他已经将全部家庭的财产分给了小丽,就没有必要再分对错。其次,离婚后,小丽还另案提起诉讼,是对自己的报复行为,不能因为她的任性让已经失业且需抚养生病女儿的他陷入困境。他称,因小丽流产后,无法再生育,看在夫妻多年的份上,已经补偿2.2万元给小丽。

  法院:违反夫妻应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小丽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判决阿满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