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为省钱买房8年没过户

  ●卖方补办证件想要收回房产

  浮世绘

  曾经有一套房子买了8年却没有过户,后悔啊!

  9年前,韶关市的老谢与亲戚陈某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陈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给老谢。老谢当天即交清了全部购房款,陈某亦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予老谢收执。随后,老谢即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契税,并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但因土地出让金超出其预期,老谢考虑到相关证件原件已到手,又是亲戚间买卖,即便不过户也不要紧,就停办过户手续。不久后,陈某将合同约定的房产交给老谢管理。

  没想到,8年后,也就是去年6月,老谢偶然发现陈某竟以遗失为由,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国土部门申请补领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这还了得?老谢赶紧找陈某理论,但陈某不仅不认账,反而称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老谢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并要求陈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庭审中,陈某辩称,老谢购房8年来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行为属于自动放弃涉案房屋产权,自己曾多次向其声明,不过户就要将相关证件返还,由自己继续享有房屋产权,但遭老谢拒绝,自己在万般无奈之下才想到刊登遗失声明来补办相关证件,取回涉案房屋产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老谢诉请。

  地点: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被告陈某应积极协助原告老谢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购买房屋后,对涉案房屋、价款及相关产权证件均已收执,且8年来一直对涉案土地和房屋进行管理、使用、收益,被告也无异议。因此,双方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申补相关产权证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黄琼 汪次安 林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