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江西上饶籍男子黄某在东莞长安镇因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击中身亡。事件发生之后,关于黄某为何追砸运钞车,押运员的开枪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
警方召开发布会 公布调查结果
就在网友的评论和质疑接踵而至的时候,日前,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了案件的调查结果。
2016年10月27日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击中致死案,经东莞警方深入侦查,排除死者当天与打砸的运钞车发生碰撞、摩擦的情况。
这起广受媒体和网友关注的事件,在事发时到底是怎样的情景呢?时间倒回到10月27日,一段由目击者提供的视频记录了案发经过。画面中手提旅行包快步向前走的红衣男子就是黄某,他将包扔在路边,随手捡了砖块,追上前面的一辆运钞车,猛砸了几下。
修车师傅说:我看到的时候,他已经砸了十多秒钟,车一下就开跑了。
记者:声音大吗?
修车师傅说:声音还是有那么大的。
记者:砸车的时候口头有没有说点什么?
运钞车在经过几次停车又缓慢启动后,黄某一直不停追砸。目击者告诉记者,在这期间,车上的押运员始终没有下来。
回顾事件进展 警方通报侦查结果
枪响之后,黄某应声倒地,随后到场的120经过抢救无效,宣布黄某死亡。然而,事发后,整个事件依然疑问重重。事发的第二天,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布官方通报,称已对此事立案调查。11月4日,东莞警方发表警方通报,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依法刑事拘留。11月13日,受害者黄某家属收到押运公司180万元赔偿款。12月2日,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公开了记录下案发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通报了侦查结果,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
李灼华:该案已于12月1号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经勘查,涉案运钞车除砖石敲击凹擦痕迹外,车身四周的灰尘分布均匀,未出现明显的灰尘刮擦痕迹。综合现有的调查情况,我们可以排除黄某在第一次打砸运钞车之前,与运钞车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
在新闻发布会上,东莞警方公布了调查结果,针对热点问题也作出了回应。那么,警方是通过怎样的调查,最终得出了调查结论的呢?法治在线记者独家采访了此案的主办民警,拿到了一些与本案相关的重要资料。
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梁国沛:通过现场走访以及调取了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资料,特别是我们也找到了当时跟随涉案运钞车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
据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记录,10月27日11时14分许,梁某指挥涉案的运钞车从大朗镇前往长安镇执行押运任务。
办案民警蔡云飞:当时车里面从大朗出发的时候有450多万现金,他们到了长安之后,先在咸西的莲花广场网点放了一部分现金。
而此时黄某的行踪也被监控视频记录下来。警方发布的一段监控录像显示:上午11时23分,黄某从饭店辞职后,从宿舍拿上包沿着乌沙环南路、振荣南路自西向东步行。那么,黄某辞职之后要去往哪里呢?
记者:有没有弄清楚案发当天黄某辞完职准备要干吗去?
梁国沛:根据我们对餐厅员工的调查,他辞完工之后去哪里,大家都反映不出来,反正收拾了行李离开餐厅了,到底去哪里(不清楚)。
梁国沛:他走的方向是往镇中心去走,但是他是不是想去坐车,这个不能妄加评论或者妄加猜想。
东莞警方提供的视频显示,11时53分左右,运钞车经过长安消防队路段,此时,黄某正经过乌沙环南路一家名叫湘隆住宿的小旅馆门口。
警方调阅湘隆住宿附近大量视频监控,反复查看,发现黄某并没有继续沿环南路向东行走,或者向西返回。有理由相信,黄某在这时间段一直停留在湘隆住宿附近,根据走访调查附近的群众,一名群众反映,其在当天12点02分至03分许,看见一名男子单独坐在一个花槽边上,经这个证人的辨认,该名男子正是死者黄某。
警方发布的视频显示,在这个时间段里,涉案运钞车行至景观路路口,此时,一辆社会车辆紧随其后,在随后的三四分钟的时间里,运钞车车后发生的一切,都被这辆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来。随后,运钞车从东向西进入振荣南路。
此时此刻,黄某在哪儿呢?
此时的黄某依然停留在湘隆住宿附近。涉案运钞车即将到达环南路与环东路红绿灯,约12时04分许,运钞车停车。
然而,视频显示,就在运钞车等待红灯的时候,一个石块突然砸向了车辆的右侧,随后,黄某出现在车辆的右后方的绿化带处。
那么一直在路南从西向东徒步行走的黄某怎么会突然来到马路对面的,他又是如何来到运钞车旁的呢?
警方介绍,从一酒店监控视频可以看到,11时54分黄某经过一个出租屋,砸车发生在12点04分,而这中间的10分钟他到底去了哪里,刚好处在一个视频盲区。警方在调查中,没有发现记录下黄某从马路对面过来的视频资料。
因此,黄某到底在哪里穿过马路,怎样来到运钞车旁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那么,会不会是运钞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黄某发生了碰擦,导致黄某的这一行为呢?
梁国沛:黄某打砸运钞车整个过程,被社会车辆行车记录仪完完整整记录下来,没有发现黄某跟运钞车有刮擦。同时,我们也对涉案的运钞车进行勘查检验,发现车体除了砖石敲击造成凹擦的痕迹之外,车体四周的灰尘分布非常均匀,没有发现的痕迹。
疑问:运钞车为何行驶缓慢屡停车?
在一个多月前,目击者在事发地拍摄的一些视频画面显示,运钞车在遭遇黄某的追砸之后,数次停车。家属和公众的质疑声不断:运钞车为何在这种情况下缓缓向前,并多次停下车?运钞车内的人员与车外的黄某进行了怎样的交流?警方对此的调查结果又是什么呢?
那么,黄某整个砸车的过程到底是怎样的呢?监控画面显示,黄某在第一次砸车右侧后,来到运钞车前,运钞车突然向后退,随即又停了下来。然而,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并没有拍到黄某在运钞车前与车辆究竟发生了什么。
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黄建鑫:运钞车的右后视镜被掰断,并被扔到绿化带中,涉案运钞车冲红灯往前走,被横向的车流阻挡而停车。黄某继续追上前,打砸运钞车。
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黄某正在和车内的人员说话,他们之间究竟说了什么?
梁国沛:根据我们审讯过程中,梁某除了用粤语之外,也用普通话口头警告过黄某。多次警告之后,梁某也不清楚为什么黄某老是砸这个车。
梁国沛:警告的内容是你别砸车、为什么砸车?不要再砸了,再砸的话不排除要开枪。
东莞警方专门找到国内权威的鉴定部门,对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画面进行了鉴定。通过鉴定认为所送检的视频资料,未发现有剪辑、合成的痕迹,视频的内容是连贯真实的。
据警方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在环东路与环南路交界处,继续行驶的运钞车再次停下车来。这是运钞车在遭遇追砸后的第三次停车。为什么运钞车不继续行驶,而是停在了路边呢?
梁国沛:结合110报警,是过了红绿灯才报警的。过了红绿灯就报警,一个要远离黄某,第二过了红绿灯之后第一时间想到要去报警,跟(押运)公司那边反映情况。
报完警后,还没等警方来到事发现场,黄某手提行李包再次出现在运钞车旁。12点06分左右,运钞车再次启动,沿乌沙环南路继续前行,黄某则捡起行李袋继续追赶运钞车。路旁的一家牛肉店的监控记录下这一幕:黄某提着行李袋一路小跑追赶运钞车。在宝升厂路口,运钞车再次停车。黄某追至此地,继续用砖头等物品打砸运钞车,这一过程被路过的群众用手机记录下来。那么,运钞车司机为何再次停车呢?
梁国沛:报了警之后,也跟押运公司反映情况之后,一个想等保险公司来处理。第二个,也想等着我们去出警。
记者:您的意思就是说,之所以造成运钞车走走停停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跟后方进行核实?
梁国沛:也是其中一种情况,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梁国沛:那里刚好,马路旁边有小车停着的,因为靠里道行走,有时候其他的车会挡住它,开不快,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或者有人横穿马路或者其他情况,也造成它开不快或者走走停停。
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车辆又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加速离开。
记者:那在这个加速离开过程当中,黄某有没有撵上车接着砸?
梁国沛:后来运钞车离开黄某一段距离之后,他要停下来,要等着出警处理,他也想不到黄某会继续去追他。所以,后来就停在那里。
记者:当时停那个地方是干吗的?
梁国沛:一个等着我们去出警,第二个也等着公司来处理和保险公司的处理。当时离开现场之后,下一步可能面对很多,车损伤了,他们几个人害怕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他不敢离开这个现场,等着保险公司以及民警去处理。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一段视频,我们可以看到,黄某再次追了上来,继续打砸车辆副驾驶的玻璃窗。
疑问:被害人为何不停砸车?
在黄某一路追砸下,运钞车的车体受到了损伤,车辆后视镜也被砸碎。黄某几次的砸车行为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呢?既然运钞车在之前并没有碰擦到黄某,黄某为何穷追不舍?会不会存在其他原因?
梁国沛:根据我们调查,包括他离开餐厅之后,他是没喝过酒的,没有酒味的,没喝过酒。尸检也做了酒、毒化方面,都没有这方面的反映。
不幸的是,在这一次的追砸中,黄某被车内的押运员梁某开枪击倒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那么,押运员梁某的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呢?
蔡云飞:车玻璃经过多次连续地砸击之后,靠里面的防爆膜在固定这个玻璃了,如果再继续砸下去,不排除玻璃有破碎的可能。所以说梁某在口头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自己主观上就想用枪里面的功能弹制服他,更直观一点想法也是想通过把他打伤,让他失去继续袭击车的能力。
既然只是想开枪制服黄某,让其不再追砸运钞车,那么,为何押运员梁某最终击中的是黄某的要害部位呢?
梁国沛:根据我们侦查实验,射击口枪口跟身体之间20到30公分这样的距离,这么近的距离,身体这么宽,所以可给选择射击的范围是有限的。随时会打中身体,但是打到身体什么位置,再结合他当时砸车身体的移动可以说打到身体的上半身也是正常,具体打到哪个位置看当时突发身体移动状况才能确定。
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梁某依法进行逮捕。
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呢?来看专家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而且确实他的这个攻击力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几次三番应该认为是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话,其实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在这一点上讲,又含有一定的过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这个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属于是一个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双方达成了180万元赔偿。而这一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它对案件后续的事态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阮齐林:从法律上讲,梁某作为押运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对他这个职务行为造成的这个损害,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这个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说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双方协商的。通常是要在审结之前,把这个钱赔付到位,因为只有这样,检查机关在起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被害人谅不谅解被害人的态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较好的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对于量刑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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