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3日,因征地问题,钟某文在广州市从化区某村与“北三环”高速施工人员发生纠纷,遂驾驶私家车冲撞施工人员所在人群,随后掉头再次冲撞人群,并碾轧已被撞伤倒地的向某,致向某重伤二级,共造成12人受伤。

  随后,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文犯故意杀人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快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对于钟某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州中院部分判决,即被告人钟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工地上起纠纷开车撞上人群

  工人倒地后男子再次掉头碾轧

  钟某文,1973年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文化程度初中。2016年8月13日14时,“北三环”高速施工队进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村矛车岭准备施工,钟某文带着两男一女开车来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机械进入工地并要求施工队停工,称“征地赔偿问题还没有解决”。

  据了解,钟某文称,当时施工的地方以前是他的养鸡场,因建设北三环高速公路,钟某文的约20亩山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他,2016年8月2日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他认为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施工。

  在这一交涉过程中,双方闹起纠纷,随后钟某文拨打110报警,据处警民警出具的《关于2016年8月13日到太平某某村土名(毛车岭)处置阻挠北三环工地施工情况经过》显示,在到达现场后,钟某文等人想强行进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被施工方的人员强行制止,钟某文大吵大闹并要求派出所为他解决。

  民警进行了一番解释“该行为是政府行为,如有不服走司法途径去解决”,不过钟某文不听劝阻,手持一把长柄镰刀去强闯施工现场,被施工人员夺走。

  据当时的施工人员高某表示,当时钟某文扬言“开车撞他们”,为以防万一,随后搬起一些砖头放成一堆进行拦截。可施工人员还没来得及离开,钟某文已发动50米处的私家车,加速撞向人群。

  随后人群被撞开,数名施工人员被撞倒在地,其中一名施工人员向某被撞倒后没有爬起来。但钟某文并没有把车停下,而是继续调转车头向倒在地上的人撞去。

  据受伤工人陈某的陈述,当时他没有反应过来被撞到腰部倒地,见到钟某文调转车头继续加速,他快速爬起来躲开。“可钟某文没有顾及倒地的向某,再次从他身上碾轧过去了。”

  由此造成向某失血性休克、多处脑挫伤、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伤者尚某所受损伤造成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重度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两次冲撞共造成12人受伤,3人受伤较重,除了向某重伤二级,另两名工人陈某、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男子“发了疯”仍想第三次冲撞

  民警持枪喝止

  冲撞人群事发突然,人群没反应过来就被撞倒。另一名受伤工人袁某表示,刚躲到路边就被小车撞到腿上,失去平衡后倒在水泥块上,右手一手指被水泥块上的钢条插入,拔出钢筋后见钟某文再次撞过来,他连忙躲向旁边的石块堆上。

  “发了疯似的”,这是处警民警潘某华对钟某文当时的形容。记者从潘某华出具的《处置阻挠北三环工地施工情况经过》了解到,在撞到人后钟某文并没有将车停下,准备继续向倒在地上的人撞去,在场民警立即走出来呼喊制止,想将钟某文驾驶的小车拦下。

  可钟某文在碾轧到向某后,看到民警后还直接向民警撞去,民警在躲避的同时命令他立即下车。可钟某文仍准备第三次冲撞人群,民警立即持枪上膛对着钟某文的车,随后钟某文才下车。民警用枪指着他命令他上警车,并持枪警戒稳住现场,打120电话通知救护车到场抢救伤者。

  8月13日15时许,民警到场增援,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钟某文控制,涉案车辆被拖到从化区公安分局,有关人员被带到所内调查。据了解,被告人钟某文于2016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据了解,被害人向某因身体受伤,一直住院治疗,直至2017年4月才清醒过来,不过由于头部受伤,不记得如何受伤的。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

  男子辩称:想踩刹车错踩到油门

  事发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文犯故意杀人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2018年7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钟某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对此判决,钟某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属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附带民事赔偿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据钟某文此前的供述,当时他要去施工地前方的农场,但遭到施工方阻拦,并发生纠纷。“我还被他们打了几拳脚,很气愤,走路不给上,我就开车上去。”随后,他表示,在开车时,有人用石头扔他的车,他心慌想刹车,但是踩到了油门,车辆就失控撞向人群,此后车的左前轮爆胎。

  “我记得是有撞到人,具体撞到几个人没有留意。等车冲过人群后,有人喊打死我”钟某文表示,当时他很害怕,就掉头回去找现场的民警,在放好车后就主动打开车门,找到现场民警,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广东省高院认为钟某文驾驶小汽车撞击施工人群,特别是对一倒地施工人员进行二次碾轧,造成一重伤二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能预见到,驾驶小轿车撞人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会造成被撞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钟某文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原判已认定上诉人属犯罪未遂,施工方的强行拆迁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责任,本案属于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对上诉人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供医疗费等有关票据,原判予以支持不当,广东省高院予以纠正。为此广东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此外,钟某文分别赔偿叶某、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724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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