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徐艳 实习生 巫烜 5月1日,越秀区中山二路东雅轩的停车费上调至6元/小时,涨幅50%,与最初的2.5元/小时相比,两年两度调 价,共上涨了140%,6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物管涨价通知无效。昨日,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站在6名业主代表背后的,其实是同 一小区的48户家庭,他们共同集资聘请律师,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小区停车费争端。

  业主:停车费涨价没依据

  位 于中山二路菜园东的东雅轩已有十几年楼龄,两栋楼有300多户人家。去年8月14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 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483号文”)出台,广州市内不少小区停车场提价。今年3月30日,东雅轩物管广东嘉兴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通 知,决定从5月1日上调收费标准,业主小车6元/小时,12小时限价18元,12小时后按照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通知出来后,48名业主签名递交了反对调价的意见书,认为涨价没有依据。物业公司回函称,涨价是因停车场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收入明显下降。

  “我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参与起诉的业主告诉南都记者,48名业主集资聘请了律师,以6名业主的名义起诉物业公司。

  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东雅轩开发商作为第三人,物管方作为被告参加了庭审。

  物业:

  开发商车位不需“双过半

  昨日庭审中,业主方认为,物业公司涨价通知只是单方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 业方辩护人则认为,该案不应是物业合同纠纷,而应是停车保管纠纷。其表示,涨价是应开发商要求涨的,不涉及已出售给小业主的43个车位,只涉及开发商拥有 产权的106个车位,涨价不需经过“双过半”原则;而且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没有违反价格法。物业方还称,涨价前咨询了停 车场行业协会,对方说只要涨价不离谱是不会有人管的,也咨询了物价部门。

  对此说法,业主方表示无法认同,认为涨价不光是这106个 车位,而是小区停车场的涨价,事实上除了这106个车位,平时还有一些车停在公共通道上,占用的是业主公共空间。“你不经过公共通道,难道车是要飞过去 吗?”业主表示,这不仅是一个停车保管关系,而是一个物业服务关系,而物业公司单方面宣布涨价,没有征得业主同意,事实上也违背了“483号文”。因为文 件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服务单位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物业公司则表示,车场门口贴 着收费标准,业主驾车进入停车场和付费离开停车场,已证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微观察

  文件与问题

  自 “483号文”出台以来,广州市很多小区上调停车费,引起许多小区业主质疑并频发维权事件。开发商自有产权车位是否想涨就能涨?小区车位的配套意义何在? 这些急需明确的问题一年来迟迟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明确。广州市发改委曾表示,要出台实施细则,但一年过去并没有看到细则。不同利益方对“483号文”的理 解也保持着差异。这一文件留下的问题,会在法院得到明确吗?东雅轩小区业主打官司的维权案例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