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通讯员禅法宣报道:国外旅游回来,40万元出境履约保证金却追讨不回。佛山陈先生怒将收取其保证金的黄某等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退还4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禅城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返还396460元及利息。

  去年9月25日,银行高管陈先生找同事老婆黄某报名旅行团,并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约定陈先生及其父母在2015年10月11日至21日前往德国、奥利地、瑞士旅游11天,折后的旅游团费加保险费共计为47997元(旅行社原价团费为51537元),另收取履约保证金40万元。

  出于对同事的信任,陈先生按黄某要求,先后分四次向黄某账户支付保证金34万元。此后,又按黄某要求,向同事的账户支付团费及保证金107997元。旅游回来后,陈先生找黄某退还40万元保证金,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退还。

  多次追讨无果后,陈先生将黄某、同事、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40万履约保证金。

  该旅行社辩称,仅收取陈先生的旅游团费,根据陈先生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担保,旅行社认为不需要另外收取任何保证金,所以从未向陈先生发出任何需支付保证金的通知,也未收取任何旅游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而黄某则表示对陈先生的起诉无异议,称自己是旅行社的临时员工,收取保证金的事情,旅行社及同事均不知情。而同事表示,黄某的确是在该旅行社工作,也持有旅行社工作证,但他不清楚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中,并未约定需缴纳保证金,黄某也不是旅行社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授权签约代表人,且黄某承认其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旅行社更未赋予黄某收取保证金的权力。因此,法院认定黄某向陈先生收取保证金属于个人行为,应由黄某个人承担返还责任。经核实,黄某向陈先生实际收取的保证金额应为396460元,其余的51537元实为团费和保险费。

  据此,禅城法院判决黄某向陈先生返还保证金396460元及利息,而此项债务发生在黄某与同事夫妻存续期间,故同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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