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忠原是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被控在任职期间,协助罗湖区重建局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时,以虚报房屋建造期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逾千万元。11 月 24 日,李某忠涉贪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李某忠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护律师则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罗湖大望村。

  李伟忠是土生土长的大望人,从 2006 年开始便担任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传统意义上的村长。在他担任村长期间,正是大望村进行产业转型的时期。有媒体报道称李某忠的办公室,在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层高的办公楼中,窗外就是深圳水库的美景。

  根据检方指控可知,2011 年 1 月 24 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决议精神,依照《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确定由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会同深圳市规国委负责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围网工程范围内大望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并明确由大望股份公司负责协助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开展拆迁房屋产权申报确认、代发拆迁补偿款等工作。

  2011 年 2 月 28 日,时任大望股份公司董事长的李某忠,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款,利用他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内土地附着物产权确认申报的职务便利,将他与别人共同承包的新平果园上的 l6 栋房屋,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向代行审核职责的大望股份公司提出确权申报,并将其中 13 栋在 1999 年 3 月 5 日后建造的房屋,虚报为 1999 年 3 月 5 日之前。

  在这虚报建筑时间的 13 份房屋产权申报确认表上,李某忠加盖了大望股份公司公章,并在东湖街道办大望社区工作站和东湖街道办审核时,隐瞒了这些虚报事项。罗湖区重建局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大望股份公司后,李某忠利用其负责管理、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虚报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1181.3242 万元支付至其本人及家属的银行账户并归个人使用。

  庭审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落在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说明 1999 年 3 月 5 日是拆迁补偿款金额差异的时间分界点,李某忠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日期。他的辩护律师则称 “ 不应以 1999 年 3 月的时间作为唯一的补偿费用差异时间分界点,更不应以此作为判定李某忠有罪的依据。” 此外,李某忠认为案发后有主动退赃并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应该认定为自首。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实习生 郑映华 编辑 李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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