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湛江讯 (全媒体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熊阿键)近日,智障当事人占晓红在监护人黄德生带领下专程从广州来到湛江,将一面绣有“助残救孤、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霞山检察院检察长李伟手中。
2014年,申请人占晓虹因不服湛江霞山区法院民事判决向霞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调查了解,占晓虹是一名孤儿,从小为智力残疾四级,其与小姨黄春娣(已故)在霞山共有一套房产,并靠出租该房产维持其日常生活。
2000年7月7日,黄春娣在没有征得占晓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与占晓虹共有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被申请人某银行为民支行借款13万元,黄春娣、占晓虹当时在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后因黄春娣未按约定清偿银行借款,为民支行向霞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霞山区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该房产,并判决占晓虹对黄春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但占晓虹和监护人并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他们在知道该判决后曾向多个部门申诉,但均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才向霞山区检察院申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占晓虹是四级智障,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借款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上签名的行为,超出其智力辨识范围,其是不能独立完成的,且该行为后果未得到占晓虹监护人的追认,故占晓虹签名抵押的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1月,霞山区检察院正式提请湛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湛江市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意见,于2015年4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湛江中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指定霞山区法院对该案再审。
经再审,法院完全支持霞山区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依法裁定撤销霞山区法院[2003]霞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占晓虹对黄春娣的银行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再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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