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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校门口200米内禁设食品摊贩经营区

2016年12月30日 16:43 信息时报  评论(人参与

  各街道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食品摊贩超过200家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制定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区要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食品小作坊将纳入年度考核

  意见表示,各区要按照要求,加强登记信息审核,运用“广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和“广州市食品摊贩管理信息平台”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意见要求,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摊位与厕所应距离25米以上

  按照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此外,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据介绍,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等。更不得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销售以及宰杀活禽、活畜。

  意见要求,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食品摊贩超过200家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经营情况;监控录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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