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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K粉1000多克卖出500克获刑15年

2017年02月13日 08: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近日,市中院通报了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终审判决,这两起案子都是卖家从外地“进货”后,再向买家出售毒品。

  以查获毒品数量来认定贩毒量

  2015年11月初,叶某与陈某约定毒品交易,并以人民币19500元向陈某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500克。叶某于11月8日乘坐小汽车在广东省惠州市向他人购买“K粉”1018.7克。第二天回到中山市古镇镇准备与陈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缴获“K粉”1019.53克,从叶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隐藏在现场附近的陈某也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在陈某租住的住所内缴获“摇头丸”49.17克。

  2016年10月2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外,缴获的“K粉”(氯胺酮)1019.53克、“摇头丸”(MDMA)49.17克、叶某作案用的手机1部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叶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叶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且只贩卖了“K粉”500克,请求市中院依法从轻改判。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叶某从惠州购买毒品运到中山贩卖,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有关规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以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贩毒数量,一审法院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据此,市中院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

  买家被抓后卖家落网

  2016年4月13日,常某接到宋某向其购买人民币27500元毒品的电话后,窜至广东省惠州市购回毒品。次日上午,常某在珠海市将4包毒品“K粉”(氯胺酮)贩卖给宋某,随后宋某携带毒品返回中山市坦洲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宋某乘坐的车上缴获刚购买的4包毒品(共净重496.73克)及手机、电子秤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在宋某居住的住所内缴获毒品一批。当晚,公安人员在珠海抓获常某,又在该住所内缴获手机2部和毒品5包(经检验,其中4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264.03克;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8克)。归案后,常某、宋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常某、宋某均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准确,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对两起案子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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