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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学位房发现无学位 不交购房款被判赔违约金

2017年03月24日 11: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通讯员王艳)最近两年中山楼市火热,房地产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不少购房者为了一个学位房的名头不惜花高价买房,结果发现房子并非学位房时便与销售公司发生纠纷。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买房者签了合同后不付款,房产公司将买房者告上法庭,买房者则辩称买房时受销售人员误导该房是学位房才签合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故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房产公司将买家告上法庭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被告李某于2015年6月23日签署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坐落于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某小区的商品房。合同主要约定:李某对上述商品房按银行按揭方式按期付款,2015年6月23日支付现金211432元,同年6月30日支付现金212116元,同年8月30日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986000元;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李某签署合同后,支付了房价款211432元后,未再按合同约定付款,也未办理按揭手续。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6日、8月3日向被告寄送《关于催缴支付购房款的温馨提醒》和律师函,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付的房价款,亦未办理按揭,也不对原告的函件进行回复。至起诉之日,被告逾期付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90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房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

 买家不付款因房子非学位房

  被告李某则辩称:2015年5月李某正为儿子准备读一年级找学校,在原告处看房时候,其销售人员称有学位房出售,购买学位房需多支付55000元,并承诺购买学位房后可安排被告儿子到附近的一所小学读书。李某向该房产公司缴纳了55000元购买学位房,销售人员也向李某开具了收据。直到6月份学校开始接受报名了,李某才知道房产商无法提供学位房。李某最初购买涉讼商品房,是因为原告销售人员承诺可安排其儿子到附近的一所小学读书,现在既然无法提供该校学位,李某也不同意购买涉讼商品房,故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 买家需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关解除合同、被告配合注销登记备案、被告按总价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的诉求,法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1909.6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计289909.6元。被告称原告向其承诺购房提供学位并收取其55000元学位费,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中无此约定,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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