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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出台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2018年05月09日 11: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其琪)市民政局昨日发布了《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记者了解到,这是东莞首次出台规范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对象的认定方案。该《方案》将进一步完善东莞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东莞市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方案》,低收入对象是指具有东莞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并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据悉,低收入对象认定根据《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的申请审核程序执行,具体将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核审批与公示等步骤。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审核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根据《方案》,申请时还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证。

家庭情况将被长期公示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经办人员将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方案》指出,申请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应当接受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低收入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签发《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纳入低收入救助范围;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方案》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在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市民政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对低收入家庭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收入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当保护低收入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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