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一鱼塘承包案 合同引发4年纠纷
因为承包合同起纠纷,龙门龙华镇功武村一鱼塘引发了4年纷争难以解决。2月29日,龙门法院依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将涉案鱼塘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审后再审申请被驳回
涉案鱼塘面积241.6亩,属于功武村委12个村民小组所有。2012年9月,功武村二宅村民小组等12个村民小组起诉丁某,请求判令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搬离原告所有的241.6亩土地(原南坑知青场),并确认2004年8月3日功武村民委员会与廖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廖某转包给丁某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龙门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确认功武村民委员会与廖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廖某与丁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随之无效,并判决丁某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补偿20万元鱼塘改造款给丁某。
然而,丁某拿到判决后不服,选择上诉,惠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丁某随后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于2015年12月被裁定驳回。但该判决直至前日仍未执行。
成功执结维护法律尊严
由于丁某返回浙江老家已不在龙门,鱼塘实际由丁某的儿子丁某宝、丁某军经营。2015年12月25日,龙门县法院向丁某及其儿子发出执行公告,责令其在今年2月25日前退出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功武村委二宅村民小组等12个村民小组使用;在该土地饲养的家禽、牲畜、鱼及房屋等财物在该限期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丁某、丁某宝、丁某军自行负责。
同时,在广东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后,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龙门县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丁某及其儿子,明确告知其不要再在鱼塘投放鱼苗及鸭苗,并每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其有无自行清理涉案土地上饲养的家禽、牲畜等财物的情况。
2月29日上午9点半,龙门县法院组织各方力量,共派出70余名工作人员对涉案鱼塘进行强制执行。到达目的地后,经过现场确认,法院方与功武村12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签订相关文书,便开始进行清场。通过近两小时的清理,将现场建筑物清理完毕,案件得到妥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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