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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调整

2016年07月14日 07:45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珊)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其中,惠州市本级、惠城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财政补贴比例为60%,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按80%比例补贴。

  通知调整了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从2016年起,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

  据悉,惠州市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

  通知明确,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除上述县(市、区)外,对惠州、汕头等14个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除上述县(市、区)外,对惠州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此外,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按50%比例补助。

  通知指出,从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应扶尽扶。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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