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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80岁老人银行存款 惠州52岁男子获刑

2016年08月02日 08:06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李鹏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52岁的男子阿良在帮助80岁鳏寡老人陈某办理五保户业务时,趁机骗得陈某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及账户密码,共盗取陈某5200元银行存款。近日,龙门法院对该起盗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趁机骗得老人证件存折密码

  据介绍,被告人阿良从朋友处得知老人陈某的存折中有存款,便萌生盗窃贪念。2015年12月18日,阿良趁驾车搭载陈某到龙门县龙江镇政府办理社保手续之机,骗得陈某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及账户密码,随后即以办理私事为由,独自到附近的农商银行柜台,冒名盗取了陈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2016年1月6日,阿良又以相同的作案手段,冒名盗取了陈某的银行存款2200元,两次合计盗得5200元。2016年2月1日,阿良得知盗窃行为败露后,跟随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4000元。

  两次盗得5200元后被发现

  阿良供述称:“去年12月某天,我开车载陈某去办理五保户的事情,陈某因为年纪大、听力不好就叫我帮他去办理,并把存折密码告诉我了。然后我载着陈某来到龙江信用社,我说去银行拿钱来修车,当时他并不知道我是拿他的存折去取钱。取出3000元后,我就将存折还给陈某,他并没有怀疑我。后来我又用同样的方法盗取了2200元。当时还以为陈某年纪老,发现不了我偷钱的行为,但后来还是被他发现了。”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及其密码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孤寡老人存款5200元,数额较大,该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阿良在罪行暴露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是其先后2次窃取年逾八旬的孤寡老人钱财,盗窃行为性质恶劣,应给予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阿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老年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尽量由儿女陪同,不要随意将银行卡或存折交付他人使用,保护好账户信息和密码。请人代为办理时,应当将银行卡或存折始终保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同时,可开通银行卡余额查询短信提醒功能,账户余额发生变化后可以及时获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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