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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打羽毛球误伤眼球 球友闹上法庭

2016年04月20日 08:04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曹练纲)因打羽毛球意外误伤眼睛,双方协商赔偿金未果闹上法庭。日前,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

  2014年6月17日晚间,原告刘某及三被告严某忠、罗某、许某共同进行男女混双式羽毛球运动。刘某与严某忠为同组,罗某与许某为同组。在互相击打羽毛球的一个回合中,罗某将球打入原告一方的后场,严某忠接球时,刘某正好回头,羽毛球瞬间击中刘某左眼,造成刘某左眼伤势严重当即倒地。

  在短暂冰敷仍疼痛难忍且左眼无法睁开的情况下,其余三人及时将刘某送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第二天,由于左外眼球内出血严重,眼角膜严重损伤,经值班医生同意,刘某又转院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继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刘某曾与三名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其中,严某忠人表示同意一次性给予5000元赔偿,刘某表示不能接受。最终,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921.08元,赔偿误工费8802.78元,交通费136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30000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对第二、第三被告的赔偿请求。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一种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中,原、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第一被告不小心误伤原告眼睛并非其故意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适用侵权的过错原则;但也不能完全认定为原告自甘冒险的行为,因为原、被告组合打羽毛球并非竞技性体育运动,而是群众性体育运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000元。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群众性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激烈的对抗,发生人身损害极有可能。在参加群众性体育运动时,要充分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存在,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事先做好穿戴护具、活动开身体等相关准备工作,随时防范各种伤害和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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