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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去年在惠州打了85件侵权官司

2016年04月28日 08:15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祝勇 通讯员 卢思莹 潘子璐 朱莉娜 小米公司去年竟然在惠州打了85件知识产权官司。昨日,南都记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商业化集中维权案件较多,除了小米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惠州起诉11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案件,占全年此类案件总数的40.7%。

  2015年,惠州市各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271件,审结205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刑事诉讼案件93件,审结76件,被判刑121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惠州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多个特点:一是商标、著作权两类传统案件仍占主导地位。惠州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商标、著作权两类,占总数的95%以上。其中,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二是互联网侵权持续多发。三是商业化集中维权案件较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超八成涉及商业维权,提起诉讼的很大一部分的权利人不是原始的著作权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起诉的著作权权属、放映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就达207件。其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11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40.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有85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31.4%。

  此外,惠州上述类型案件还有“KTV歌舞厅侵权案件多发”、“社会关注度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两类趋势。据介绍,随着娱乐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与音乐作品、影视作用有关的版权纠纷逐渐增多。据统计,2016年惠州市法院受理涉及KTV、歌舞厅侵权案件共147件,占案件总数的五成以上。

  除了小米公司,2014年以来,惠州市中院还审结了涉及微软、苹果等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案例

1

惠州一农庄撞名东北酒店惹争议

  2015年,惠州市乌托邦农庄酒店被远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家主题酒店告上法庭,原因是双方撞了名。同叫“乌托邦”,同样经营餐饮业,惠州乌托邦农庄是否侵害了对方的商标权,惹来争议。

  齐齐哈尔乌托邦主题酒店的商家(下称“齐齐哈尔乌托邦酒店”)最早在网络上发现“惠州市乌托邦农庄餐饮酒店”(下称“惠州乌托邦农庄”)涉嫌“冒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齐齐哈尔乌托邦酒店随即起诉后者侵害了商标权,损害了其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惠州市中院介绍,本案被控侵权标识有两个,一个是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在其店外悬挂的广告牌上使用的“乌托邦农庄饭店”标识;一个是被告在网页上对其服务进行宣传使用的“乌托邦生态农庄”图形加文字标识。

  经惠州市中院法院庭审比对发现,双方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均与原告“乌托邦”(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有的“乌托邦”(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该商标在全国范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况且,“乌托邦”这几个字本身并非原告独创,原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同,被告主要提供的服务是农家乐,而原告则为主题酒店,二者经营模式亦存在差异,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并不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傍知名房企,物管企业被判赔3万

  2015年11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方直公司”)诉惠州市万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直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定万直公司停止侵犯方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方直公司3万元。

  2014年12月26日,方直公司向惠城区人民提起诉讼称,万直公司作为一家在惠州市新设立的公司,使用了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方直”极为近似的“万直”与近似的图形作为标识,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万直”,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有某种关联,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严重损害了方直公司商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万直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是否侵犯方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从商标的整体结构上,二者在直观上也构成一定的相似度,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产生混淆,因此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从主观意图上看,万直公司明知方直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较高,显然主观上具有借用方直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相关公众也易对二者商标所指示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3

卖盗版光碟,每套被判赔5000元

  《托马斯&朋友》、《巴布工程师》、《海宝来了》、《大耳朵图图》4种动漫光碟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艺洲人文化公司”)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该公司去年发现惠州人曾某谋涉嫌销售以上光盘的盗版作品后,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曾某谋每套产品被判赔偿5000元。

  艺 洲 人 文 化 公 司 诉称,被告曾某谋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开销售侵犯上述著作权的侵权产品,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要求每套产品赔偿1万元。

  尽管曾某谋回应,自己主观上并不知道上述4套产品为盗版,在被起诉后,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不是大批量进货,每次进货都是几张光碟,卖完以后再进,“进货成本核算总共就几十元,销售的利润也是几十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最终的判决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尽管无法确定原告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被告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长短和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等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套作品2500元,合理维权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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