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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状告物管 惠州业主官司没打赢

2016年05月12日 08:19 羊城晚报  评论(人参与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骁鹏,通讯员卢思莹、李憬新、刘海婷报道:记者10日获悉,近日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于某是惠州大亚湾一小区业主,2013年6月,其家中笔记本电脑、相机和部分现金被盗,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而导致失窃,于2013年6月开始拒缴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公司于2014年5月向于某发出《欠缴物业费水电费停水停电通知单》,通知其若不缴纳所欠费用将实行停止供水电,于某遂缴纳了物业管理费。随后,于某以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对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免除2013年6月起至相关设施维护正常之日已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的水电费及赔偿被盗损失等多项主张。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系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已为包括于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于某依法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于某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失窃并非免除其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法定事由,于某要求免除其2013年6月起的已缴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仅是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不包括对于某的财产承担保管服务,即物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家中被盗损失没有依据。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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