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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6年 惠州法院为香港男子追回30多万购车款

2016年05月08日 09:30 中国新闻网  评论(人参与

  中新网惠州5月5日电 (康孝娟 严初 陈曙涛)5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成功为一名香港籍男子追回30多万元人民币的购车款。至此,一起历时16年、开庭十多次的案件终于执结。

  据惠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申请执行人袁某潮是香港人,1994年7月,惠州博罗县一家公司想购买一台进口免税车辆。经审批同意后,该公司经何某荣联系,请袁某潮帮忙购买。袁某潮以17.8万元港币购买车辆,后经海关发货给该公司。但该公司无钱付款,将车退还给袁某潮。而对于车辆的后续处理,袁某潮委托何某荣全权处理,并要求“其交易细节须经其同意,收得货款全数归还不得挪用”。

  1995年9月,何某荣找到惠州市富民扶贫开发服务公司经理周某生洽谈,将车以23万元卖给扶贫公司。扶贫公司是被告惠州市农委、现称惠州市农业局的下属公司,1997年12月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1995年9月和12月,扶贫公司分别开出20万元、25万元两笔转账支票,但均是空头支票而未能兑现,后袁某潮与何某荣多次追款未果,周某生也去向不明。无奈,袁某潮将何某荣及惠州市农委起诉至博罗法院。

  博罗法院当时判决:限被告惠州市农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负责对扶贫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完毕,并以扶贫公司的财产清偿所欠原告购车款17.8万元港币。袁某潮不服博罗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2001年5月,博罗法院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惠城法院执行。惠城法院受理后,因惠州市农委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一度中止执行十多年。

  此后,惠州市农委改名为市农业局,2012年11月,袁某潮到博罗法院申请追加惠州市农业局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偿还本金加利息30多万元人民币。

  惠州市农业局不服博罗法院裁定,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市农业局复议申请。2013年10月,根据袁某潮申请,惠城法院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惠州市农业局将32万5千元人民币支付给袁某潮,至此,一起历时16年之久的返还购车款纠纷案终于圆满执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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