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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17年06月20日 08:30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绮桦 通讯员/吕俊杰)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会同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据悉,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并按提标后的标准从1月起补发特困供养金。提标后,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为蓬江区、江海区不低于14120元/年,新会区、鹤山市不低于13440元/年,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2017年以来,原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共有8072人,其中城镇375人,农村7697人。提标后,全市全年城乡特困供养资金支出约9693万元,比2016年增加资金约2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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