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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乘公交被其他乘客打 公交公司补偿2000元

2015年11月24日 08:06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 黄磊 李苏琴 江门男乘客王某在搭乘公交时被其他乘客殴打,事后将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门中院判决公共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元给王某,但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乘客间发生冲突

  2014年4月18日,王某搭乘公交时,因乘车卡缴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吵。上车后仍不停指骂司机,其间与坐在旁边的一名男乘客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该男乘客用左手朝王某脸部打了一拳,接着用右腿向其胸腹部踹了一脚,随后拿起车上的灭火筒向王某挥打过去。王某避开,但还一直骂骂咧咧。

  随后王某也拿起灭火筒作势要打该男乘客,在男乘客走近时,王某拿着灭火筒跑下了车。王某下车后到派出所报案并到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1万元。事后,王某认为司机见死不救,没有尽到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的义务,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生活费合计21335元。

  “公交公司无需担责”

  对此,公共汽车公司认为司机在察觉纠纷发生后,予以了口头劝止,短时间内停了车,而王某被打后没有异常表现,没有出现需要救助的情况,公司已尽到了保障义务,无需为此担责。

  法院认为,司机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是由于其他乘客的违法侵权行为受伤的,与公交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某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及语言,直接导致其与案外人发生纠纷,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在公共汽车车辆运输期间,酌情由公共汽车公司给予王某补偿2000元,并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公共汽车公司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乘客打卡乘坐公共汽车公司的公交车后,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公交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行车安全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

  但如果乘客在公共汽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导致受伤,且与公共汽车公司的公交运输行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公共汽车公司只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法官出面

  2014年初,开平法院领导提出对案件进行重新研判,一方面与开平市住建局、房产局协商沟通,做好涉案房屋过户问题的法律解释,争取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主动找到嘉福公司的债权人江门某投资公司的代表律师了解,并多方协调,多次促成住户与该投资公司的代表律师当面协商。

  今年初,伍某等39名住户陆续拿到了期盼15年的房产证和国土证。从立案确权到申请执行再到执结,困扰住户15年的难题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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