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东|城事|汽车|财经|鲜城|旅游|城市|美食|网站地图|手机版
江门

新浪广东>江门>民生>正文

江门市政府被企业起诉不作为 副市长蓝华出庭应诉

2015年12月09日 08:20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副市长蓝华(中)出庭应诉。他认为市政府应学习如何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能。副市长蓝华(中)出庭应诉。他认为市政府应学习如何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能。
昨日上午10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昨日上午10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叶柳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叶柳东。

  昨日上午,江门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由江门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起诉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江门副市长蓝华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江门中院院长叶柳东担任本案审判长,这也是新行政诉讼法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后,该院审理的江门市政府作为被告、由副市长出庭应诉的首例案件,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江门中院院长叶柳东透露,自从2013年开始,江门作为全省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江门市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共有4 0件,比例为3 6 。6 9 %。作为试点这三年来,江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73件案件中,有三成多的案件由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明年,江门市长邓伟根也将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

  案件回顾

  纸业公司租赁厂房遭“逼迁”

  本案的原告为江门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地址在新会区沙岗乡果元坑工业区,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与新会会城沙岗村委租赁了该村果元坑工业区的土地,面积有1463平方米,租金为每月3072.3元。

  2013年6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地政[2013]225号批准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民委员会对旧厂房进行“三旧”改造,由会城街道办组成“三旧”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工作。

  2014年,沙岗村委认为该纸业公司拖欠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的租金,沙岗村委于2014年2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要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前交还承租的场地。

  但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该公司租赁沙岗村委土地自建厂房,已经租赁了十几年,在没有达成补偿的情况下,沙岗村委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妥的,“公司侵占土地”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双方是有合同基础存在的。

  在租赁期间,双方并没有就有关租金的滞纳金的计算达成协议,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案涉及的土地在改造前,该纸业公司都是按照合同和双方一直以来默认的缴交租金的时间、方式来缴纳租金,多年来沙岗村委也没有要求该纸业公司因某时段迟交租金而要求滞纳金。

  在征地拆迁期间,因为补偿标准问题和沙岗村委会“逼迁”引起的争议,该纸业公司与会城街道办、沙岗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果。

  2014年12月1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进行组织协调,但江门市政府在2014年12月2日收到原告申请材料后,不但不介入组织协调,且至今都不作出任何答复。

  该纸业公司的负责人称,在收到申请材料以后,江门市政府一直没有协调该纠纷,公司被断水断电无法正常运营,走访了很多部门都没人处理,所以选择上告法院。

  庭审直击

  原告起诉

  既然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就有责任协调纠纷

  在庭审现场,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认为,为了推进江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江门市政府成立了“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而且由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出任“组长”,该小组的职责就是要对江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示、服务以及监督。

  “既然成立了领导小组,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还有具体的分工,那就有对在改造中出现的纠纷负有协调责任,我们公司与沙岗村委在改造过程中出现了纠纷,江门市政府就有协调责任。”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庭审中说。

  至于江门市政府所说的已经履行了答复的义务,晋伟丰纸业认为并没有收到。

  “最起码江门市政府定下的文件要予以履行。我作为原告,肩负厂里的员工对我的期待和责任,并不是和政府部门打什么官司,我们作为企业,作为一个纳税的企业,厂里遇到了困难,你们却完全不进行协调,不是你们的责任又是谁的责任呢?”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在庭审现场说。

  “江门市政府并没有按照自己的职责,将我们公司的申请分配到新会区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项处理,而是以一般信访的形式进行处理,这明显违反了程序,而且下达的告知书并没有送达到我们公司,政府文书一般采用速递或者挂号信的形式送达,但给我们公司的告知书,是采用平信的方式,这明显不恰当,也没有向当地核实地址,也没有进行二次送达。希望江门市政府能够再组织协调一下。”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被告答辩

  市政府已履行义务

  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在庭审中,江门市政府负责人认为,该机构已经实际依法履行了行政答复的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2014年12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了包括原告江门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李丽筠等联合邮寄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经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协调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反映的相关诉求,不属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定受理范围,随后转交到江门市信访局进行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江门市信访局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向被答辩人江门市晋伟业纸业公司等共同出具《江门市信访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该局对此事项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8日,江门市政府根据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通过江门市邮政公司将《江门市信访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江门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及李丽筠。

  2014年12月16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邮政公司退回了上述答复信件,并出具《改退批条》注明“其中,原因:2、迁移新址不明,退回江门,由经手人谭灿荣和主管人员蒋伟尧签章确认。”

  因此,江门市政府认为该机构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故意,而且实际对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诉求也进行了及时的答复处理,江门市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且因信访事项的答复行为而起诉江门市政府,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同时,江门市政府认为,由于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江门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并不是本案其主张的诉讼标的,该诉讼标的与江门市政府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江门市政府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江门市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收到江门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及李丽筠邮寄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该材料中《行政协调申请书》列明的“被申请人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沙岗村民委员会”,“此致的单位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答辩人并不是上述《行政协调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和请求协调处理的机关,故被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起诉江门市政府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江门市政府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恰相反,正是由于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其篡改过的《行政协调申请书》,误导了人民法院错列江门市政府为被告并立案受理本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的情况,江门市政府认为晋伟丰纸业公司的起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江门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明显不能成立,所以恳请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应诉方

  江门副市长蓝华 出庭是为了减少行政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尊重。我今天作为市政府负责人参与应诉工作,是为了知道我们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这方面哪些做得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减少行政诉讼,减少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诉讼。我们也要加强业务培训、学习,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越来越严,市政府也应该学习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本案对今后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也有很大促进作用,有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蓝华副市长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表示。

  院长访谈

  江门中院院长叶柳东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将更多

  在庭审结束后,江门中院院长叶柳东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以来,江门市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共有40件,比例已达到36.69%。纵观这三年来,江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73件案件中,三成多的案件(58件)由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

  “工作忙”不能成为不出庭理由

  叶柳东称,自从江门作为广东省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以来,江门地区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首长的出庭率越来越高了,特别是今年新修订了《行政诉讼法》以后,对于政府各级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情况做了规定。

  “我记得在2012年的时候,没有一个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到现在已经越来越多了。今年我们向江门市政府通报了两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出庭情况,市长邓伟根提出,明年将会以市长身份出庭应诉,这说明市政府也非常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而且希望用实际行动来推进这个工作。”叶柳东透露。

  在采访中,叶柳东称,行政部门只要成为了被告,就必须由首长或者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工作忙”不能成为不出庭的理由。

  叶柳东认为,之所以不少行政首长不愿意出庭,主要还是不知道在法庭上说什么,导致出现了“告官不见官”的情形,虽然行政首长在所管辖的业务上比较精通,但对于司法常识却不见得了解,怕见当事人,坐在法庭上不知道说什么,此外还有一个“官本位”思想在作怪,总觉得“我是官”,不愿意上法庭应诉。

  针对这个问题,叶柳东透露,江门中院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抽调出工作人员,对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应诉能力、法律能力的指导,还把培训内容做了视频讲解,让各级部门对行政诉讼法规有个了解。

  “不注重程序”或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在已经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少江门的行政机关败诉是因为“不注重程序”。叶柳东举例称,起诉状的答辩时间是15日以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答辩,就会被判败诉,很多行政机关就是因为不注重这些程序问题,导致最终败诉。

  在昨天审理的江门市晋伟丰纸业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政府一案中,原告没有聘请律师。对于“民告官”案件中的“民”一方,叶柳东建议道:“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很多涉及到非常专业的行政机关职责、处理程序等问题,有不少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处理,每个案件都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也非常繁复。”

  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叶柳东称目前已经有了具体规定,如果法院判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以前是对单位罚款,现在要对单位的一把手进行罚款,每天50至100元不等,如果还不执行,就会采取拘留等措施。

  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叶柳东说:“有不少案件公众的关注度不是很高,所以没有在网上直播,以后对于一些关注度比较高的行政诉讼案件,江门中院也会选择进行微博直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了解,这样有利于全社会对行政诉讼方面更加全面地了解,从而推动依法行政。”

  辩论焦点

  要点在于两大问题

  在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其中一个是江门市政府是否对本次案件中提到的纠纷补偿方案具有行政协调的职能,另一个就是江门市政府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庭审过程中,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江门中院院长叶柳东称,本案将择日宣判,裁判文书将会在网上公布,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认为该案文书不宜在网上公布,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不宜公开的申请。

  链接

  江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试点“时间表”:

  2013年1月4日,最高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中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2013年4月7日,省高院确定江门中院为广东省第一个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

  2013年7月21日,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正式在江门地区施行。

  2014年江门中院与江门市法制局共同推动了《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正式出台,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采写:南都记者 申鹏

  摄影:南都记者 郑俊彬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15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