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9个月时间里,广州一名男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竟然超过3500万条,并且获取的个人信息还十分“全面”和“精准”,其中甚至包括中学生的个人信息,涉及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爱好等。记者昨日获悉,涉案男子郭某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350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首宗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也是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

  每1000条信息30元买入后50元转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始,郭某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某出租屋等处所内,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的信息包括汽车车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学生等多个群体的个人资料,且郭某购买的个人信息十分“全面”,比如中学生的个人信息,涉及考生姓名、身份证、住址、家长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等,十分“精准”。

  在获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郭某再以批量定额售卖的方式,溢价转卖给他人以达到牟利的目的。

  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内有郭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郭某在9个月内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超过3500万条。

  在庭审中,郭某表示其是以每1000条30元的价格从互联网卖家手中获得个人信息,然后再以每1000条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钱款来往大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完成,其间共获利3千多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予以没收。宣判后,郭某表示服判,未有上诉。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50条起或可构成犯罪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曹虎表示,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对其犯罪行为如何量刑成为了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如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郭某的电脑存储显示,其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3500万条,因此郭某构成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加重情节,应从三年作为起点进行量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