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秀丽)昨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挂出了由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将对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和已购买基础保险的第二类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进行相关补偿。据悉,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和疫苗企业同投保基础保险

  意见稿明确,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

  基础保险为政府统一购买及疫苗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受种方建立基本风险保障。保险费用由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财政专项经费及疫苗企业出资共同承担。其中,第一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第二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在广东省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疫苗企业自愿购买支付。

  补充保险指为满足受种方、预防接种单位等获得更高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根据需要,自愿、自费选择购买的商业保险。

  接种后72小时内死亡先给3万元

  意见稿明确了基础保险的补偿范围,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案例,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若明确死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予以后续补偿。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将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

  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例,按照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关联强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以及接种事故不属于基础保险补偿范围。

  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以各方签订的补充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为准,除对基础保险范围提高更高水平保险保障外,对基础保险保障范围以外如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以及接种事故等,由补充保险予以补偿。

  调查诊断由县以上疾控中心开展

  意见稿明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组织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负责对辖区内除一般反应(如单纯发热、接种部位的红肿、硬结等)外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其中对于轻微损害以及证据确凿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皮疹、一过性过敏性休克、血管性水肿/血管神经性水肿、无菌性脓肿、局部淋巴结炎等,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采用简易程序作出现场调查诊断结论,并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负责调查诊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省级进行协助。

  受种方、接种单位或疫苗企业对调查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如对市级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医学会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起接种已购买本保险的疫苗所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适用本方案。接种日期在200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尚未处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申请、调查诊断、鉴定等按本方案执行,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企业承担。

  未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第二类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按《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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