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颖思)广州在今年8月1日起试点长期护理险(简称“长护险”)。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长护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正在对外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可自愿提出申请。

  根据《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医保局提出长护定点机构申请。三个条件具体为:1。本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2。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取得许可证且具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养老机构。3。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护理服务”、“养护服务”业务范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长护定点机构应当具备八个条件,包括: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与其申请提供的服务能力相匹配,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的从业经验3个月以上;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熟悉长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能满足费用结算、服务管理要求,并配备维护的相关技术人员;具有2年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等。

  此外,定点机构的长护医疗护理服务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同等级同类型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予以结算。定点机构不得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多收费等违反物价及长护险政策收费的情况。

  如发生违规行为,由市医保局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协议期内被通报3次以上的将解除服务协议。或者再次发生采取串换或虚报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等违规手段申报长期护理费用的行为;首次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的,都将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局将对长护定点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长护定点机构,由市医保局暂停服务协议6个月,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