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持4%股权埋风险

  2006年,高管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在科达机电广受好评的机制被引入一方制药。11月30日,一方制药发布的《定向增发股份决议》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定向增发股份。增发额度为20%,其中总经理认购不少于增发部分的50%,认购价格按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在增发股份过程中,涂瑶生于2006年12月收受谭登平个人出资253万元购买的“一方制药公司”4%的股权并由谭登平代为持有。

  在接受广州市检察院的调查时,涂瑶生与谭登平均承认“犯罪”。而在一审庭审中,二人都翻供称自己无罪。

  对于当时决定增资扩股的原因,谭登平否认了涂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因经营业绩逐步上升,对经营团队实施定向增发奖励”的说法。谭登平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访时表示,“当时决定增资扩股原因有二:一是在06年公司决定在甘肃陇西建立一个专门生产单味中药提取物的分厂,缺少建设所需的资金;二是希望把企业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起来,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谭登平说:“当时决定增发20%的股份,符合购买条件的管理人员共7人。由于大家都不看好公司前景,即使我一个个找他们谈话,都没人购买。只有老涂作为创始人,出于对公司的感情,才决定增资4%。最后只有我俩购买了股份,一共14%。如果当时这的确是个好事情,那也不可能增资还达不到目标。”

  具备购股条件的程学仁亦表示:“当时老谭找我们其余6人都聊过,也让我买一点,不过当时实在是没有钱,也并不看好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买股份。”

  在庭审中,涂瑶生称购股款由谭登平垫付。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涂瑶生姐姐代涂瑶生偿还了30万元给谭登平。除此之外,涂瑶生还指出,在委托其姐姐向谭登平交付30万元之前,自己在他一方制药的办公室内亲手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谭登平,作为自己现金出资的一部分,但这50万元还款未被法院采信。

  涂瑶生称,其余购股款,二人口头约定以股份分红还款,案发前他已通过股份分红全部还清。但一审判决认定,涂瑶生没有表示过要归还认购款。

  一审法院认定,涂瑶生每年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约定由谭登平保管,故认购行为完成已经达到受贿犯罪既遂状态;涂瑶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谭登平的出资款只是其涉及对股份分红款的处置,不能成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对于为何让谭登平代为持股,涂瑶生的解释是:一是由于一开始没有申请参加增资扩股,后又突然参加,怕影响不好;二是担心自己登记持股还要上报组织批准,避免程序上的复杂。

  科达机电高管卢勤和一方制药高管程学仁均表示,当时便知情代持事宜。卢勤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谭跟我汇报说涂提出不便直接持有股份,想让谭登平代持。我对谭登平说这无所谓。”程学仁在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访称,当时谭登平找自己持股时,也表示股票可以由其代持。

  涂瑶生在庭审中为自己辩白,代持股份一事在当时已是“公开的秘密”,“我如果受贿了,难道还要告诉那么多人知道?”

  科研人员是否可以从科研成果实际转化过程中获利,过去存在争议。事实上,1996年起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一方制药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在2004年2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中,谭登平提议设置股权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奖励5%股份,副总经理3%,总工程师2%。而涂瑶生认为,赠送股份的方案可能会牵扯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赞同该方案。

  “本来可以送股份,父亲不同意,还会收受别人贿赂买股份?”涂瑶生的儿子涂昊认为,这样的逻辑说不通。

  对涂瑶生的另一项指控是其2011年收受谭登平300万元的贿赂并作投资用途。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下半年,涂瑶生让谭登平为其支付了购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万元,并让谭登平帮忙归还其在买房时的借款100万元。

  谭登平在其涉嫌行贿案的三次庭审中解释称:“涂瑶生让我转300万给魏林华,这300万是从涂瑶生的股份转让款及股份分红款中支出的。”

  涂瑶生的一审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至2011年底,由谭登平掌管的涂瑶生的股份分红及转让款有2000多万元,让谭登平支付300万元就是涂瑶生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行为。”

涂瑶生收到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显示因不可抗力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涂瑶生收到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显示因不可抗力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

  “不可抗力”

  对于涂瑶生、谭登平的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2017年7月20日,广州市中院对涂案和谭案分别作出判决。涂瑶生被认定受贿罪,获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谭登平被认定行贿罪,获刑3年,缓刑5年。对此,涂瑶生提起上诉,而谭登平则放弃了上诉权利。

  今年2月17日,在看守所刚过完61岁生日的涂瑶生收到一封由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称“因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羁押期限起始、终止日期未知。

  “当时我去会见涂瑶生的时候,他跟我说有这个事情,由于他当时没把这份文件拿出来给我看,我觉得肯定是当事人记错了,什么叫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我闻所未闻。后来朱明勇律师又去见他,拍了文件照片,我们才确认此事。”二审辩护律师易延友对记者说。

  二审另一辩护律师朱明勇律师表达了对这一通知可能造成后果的担忧:“如果最后判了无罪,将来他要申请国家赔偿,那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是不是意味着这段时间的国家赔偿拿不到?如果说判了有罪,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那么停止计算之后不知这段时间还能不能折抵。”

  一审辩护律师吴瑞雪向记者透露,她代理的另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也曾收到过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停止计算羁押期限通知。

  “对于不可抗力,我们也不清楚到底是什么。现在也就只能善意揣测是书记员写错了”,易延友说。

  此外,上述律师认为,在案件的审理期间,存在伪造笔录材料、威胁被告人等问题。

  吴瑞雪表示,在观看侦查阶段对涂瑶生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期间形成的对涂瑶生进行讯问的笔录与涂瑶生的供述不一致,没有记载涂瑶生本人无罪及罪轻的辩解内容,此外,“在一审法院,我们数次书面申请当庭播放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及每次庭审时均当庭申请要求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院没有当庭播放。”

  吴瑞雪亦指出:“在一审时辩护人提交了12册共534页的证据材料,遗憾的是一审法庭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上对这些证据材料采信与否并未作出评判。”

  2015年9月18日,涂案第一次庭审时,涂瑶生当庭表示,其在侦查机关受到威胁。“一进去就告诉我,你是要家破人亡的。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又说,已经把你老婆孩子抓起来了。我不信,他就拿相片给我看,儿子穿着马甲受刑的照片。”涂瑶生之子涂昊表示,其的确被侦查机关叫去录过笔录,并拍了照片,但当时并没有穿马甲。易延友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侦查机关存在“PS”了涂昊照片以威胁涂瑶生的嫌疑。

  另案处理的谭登平行贿案中,谭登平也表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并不真实。谭登平于2016年9月21日当庭表示,“我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亲笔供词是我写的,但是是我抄的。抄的是当时的领导(注:指办案人员)给我的,打印出来的。”

  2016年2月22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等五位刑法学专家出具的《谭登平涉嫌行贿案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中,“谭登平无行贿故意,也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谭登平代涂瑶生持有股份及应涂瑶生的要求转账300万元的行为系行贿行为。”

  距离涂瑶生上诉已经一年多,二审仍处于等待开庭的状态。易延友律师对记者表示,其于9月14日刚收到二审法庭书记员电话,要求提交辩护意见。预计二审程序将在近日推动。

  9月20日,同样陷于职务犯罪指控的清华大学教授付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撤诉通知。关注此案的涂昊表示:“心情很激动。付林案的结果体现了国家对科研人员的重视和关怀,也使我们有了信心,希望父亲的案子也能有一个好结果。”

  在朱明勇律师看来,与清华付林、浙大褚健等学者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相比,涂瑶生案的事实更简单,“他其实就是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借钱买了股份,而且是有证据证明他还过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