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梁栩豪 通讯员 穗环宣

  8月29日,记者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9月1日起,广州市将施行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资料图/梁怿韬 摄资料图/梁怿韬 摄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同时,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

  《规定》还明确,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据介绍,《规定》注重“源头严防”,为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机动车登记和迁入管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严管车用燃料等方面提供法制依据。

  一、《规定》主要修订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新《规定》主要修订了3方面内容。

  一是对照上位法审查、修改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如禁止生产、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等。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体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删除了不符合“放管服”精神的有关内容。

  三是梳理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二、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首先,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第八条)。

  其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一条);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第二十二条);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此外,《规定》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第十七条)。

  三、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及有关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有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第十九条);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广州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第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四、《规定》是否鼓励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

  是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泽铭

  原标题:广州市机动车排放新规9月施行: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禁止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