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客户端11月20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11月19日)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兴宁市原副市长何剑清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终审裁定书。法院认为,何剑清虚开发票273张套取公款194万余元,且有88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何剑清,男,1964年10月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研究生学历,原任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被告人何剑清在担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期间,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利用审批、管理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兴宁市济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经费的职务便利,以虚开发票或虚构项目开具发票的手段,累计开具发票273张进行报销,套取公款合计194.13875万元并将其中137.7387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何剑清还对其家庭财产有881.24679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剑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何剑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或证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何剑清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剑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何剑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何剑清通过兴宁市府办账户、济广高速办账户报销所得的赃款137.73875万元退赔给兴宁市府办和济广高速办。被告人何剑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881.24679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何剑清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广东兴宁市原副市长何剑清终审获刑9年,881万财产来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