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侯梦菲报道:为社会信用立法,广东先行一步。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对失信主要责任人的实施惩戒措施。

  据悉,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信用立法,地方立法可以推动全国信用立法的进程,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此前,上海、湖北、河北等省市已经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招投标、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专门对信用激励与约束做出规定。在守信激励方面,省政府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对象、措施。对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给予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的,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等。

  与之相对应,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可采取惩戒措施,如:约谈告诫;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作出相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的,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参与表彰奖励等。

  条例草案还要求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对失信主要责任人的实施惩戒措施。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开展业内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此外,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