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深圳永琪8连锁美发店关门 消费者充26万无法用
案例一:2015年底至2016年1月21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共接到有关“永琪美容美发店”的投诉60宗,涉案金额264739.00元,消费者反映永琪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永琪”)于2015年下半年陆续关门,导致消费者会员卡无法继续使用。经了解,“永琪”总部位于上海,深圳“永琪”是其加盟店,均为代理商李素兰在深圳开设,共开了8家。根据上海总部提供的消息,李素兰的“永琪”加盟店有5家进行了转让,3家关门停止营业。从上海总部提供的李素兰转让协议看,原“永琪”消费者可持会员卡到以上门店消费,新门店无条件按原会员卡优惠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增加消费者负担,若因要求消费者追加充值才能继续使用等方式增加负担,从而导致消费者退卡或索赔的,该损失由新门店承担。但从消费者投诉反映及深圳市消委会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履行此承诺的部分新店并未执行相关协议约定,或要求消费者充值后才能使用。
为处理好“永琪”会员的消费诉求,其上海总部在龙华新区新开了一家直营店,并表示,原8家“永琪”加盟店的消费者可持原有会员卡到该店消费。深圳市消委会已经向各区消委会下发指导意见,指导各区消委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案例二:中山消费者张女士于2014年在中山市东区竹苑路的弘慧美容院以4680元开设会员卡,2015年1月再次充值10000元,2月底再次做美容时发现店铺已经转让,更名为艾臻体质调理中心,新店长告知张女士原会员卡同样可以消费并享受会员价,但只能抵用当次消费的一半金额,另一半要付现金。张女士觉得不合理,联系原美容院店主要求退款,原美容院店主称可以协调,但一直没有回复,张女士遂于2015年3月向中山市消委会东区分会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按原会员卡条件在该“体质调理中心”使用卡内余额接受服务。
案例三:肇庆消费者柯先生于2015年3月份在肇庆市苗颜坊宋城店开了1600元10次痘痘治疗卡,治疗7次之后,苗颜坊工作人员游说可以补差价转全国通用终身卡3800元,柯先生于是又先后预付了1000元,由于未交完钱所以未签终身套餐协议。在后来的治疗中,店方又以其他理由让消费者又交了700元。后来柯先生觉得该店存在好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改变主意不想办理终身卡并想拿回交付的1000元,但店方不同意,只同意换取等值的美容产品。在5月9日柯先生做完第十次疗程的那天,其表示同意店方之前提出的条件,换取等值的美容产品,但没想到店方又改口称不能换产品,因为柯先生的档案已经提交给总部,必须转成全国通用终身卡,并让柯先生再交余下的1200元。柯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消费,希望肇庆市消委会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退回预付的1000元。经肇庆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方同意退回预付的1000元。
案例四:2014年李先生在广东艾力斯体育健身运动中心(以下简称“健身中心”)办理了30次游泳卡,用了11次之后,于今年5月再次来到该健身中心游泳,被告之游泳卡过了九个月有效期,不能继续使用。但工作人员称只要再交60元续卡就可以再用,因李先生当时身上没带钱,又带着孩子,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先把卡抵押在健身中心,然后进去游泳,到时续费后再从卡里扣去使用次数即可。李先生回忆当时办卡时该中心并未提及有效期一事,且卡上也没有注明,认为该健身中心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其不接受工作人员的上述建议。而等到李先生9月11日再去的时候,却被要求续费上千元,否则游泳卡作废。李先生遂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健身中心按照未使用次数退回相关费用520元。
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与广东艾力斯体育健身运动中心的李小姐进行了沟通,李小姐称有效期限在宣传单张上有注明,卡上无法书写,所以没有印上。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有可能没看过宣传单,这样的做法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接着李小姐又称月卡、季度卡都是有期限的,所以次卡同样也有期限。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月卡、季度卡是按照时限来计算的,可以有期限,但次卡是按次计算的,在没有告知消费者使用期限的前提下不能单方面强制作废。最后李小姐称只要李先生续费则可以继续使用,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反驳该健身中心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强制消费,李小姐无言以对,表示需要请示领导后再回复。三天后,该健身中心仍无回复,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又致电对方,催促其主动联系消费者,尽快解决纠纷。在省消委会的调解下,该健身中心最终将李先生卡内余额全数退还,同时接纳省消委会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标注预付卡使用期限的意见。案件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