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原从化市(注:现为从化区,下同)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刘伟灵被控在担任从化市江埔街党工委书记时为竞选贪污公款上百万元陪领导旅游、送领导节日礼金等,并在任上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转编制等谋取利益,收取贿赂现金24.2万元。昨日上午,刘伟灵被广州中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虚列开支套取公款行贿

  刘伟灵系原从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任职材料显示,刘伟灵于2006年6月起任江埔街党工委书记,2011年9月提为副处级干部,2012年1月任从化市政府党组成员,系国家工作人员。

  经一审查明,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方某,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95.5万余元、虚大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共计105.5万余元,交由刘伟灵个人使用。

  据方某证言称,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刘伟灵以竞选从化市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副处级干部等职位及陪领导旅游、送领导节日礼金和感谢费为由,指使其套取公款约96万元。2009年12月,刘伟灵指使其在刘某丙处拿虚大的工程款发票套取40万元,其中10万元给江埔街办事处主任邝某扬,10万元给刘,20万元作为班子成员的过节费。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汉、黎某乙、钟某乙、张某乙、曾某乙、潘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现金共计24.2万元。案发后,刘伟灵向广州中院退缴受贿所得24.2万元。

  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一审判7年

  广州中院认为,由于刘伟灵既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所交代的受贿事实也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根据该条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同时,刘伟灵以虚列开支、虚大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据此,一审对刘伟灵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刘伟灵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受贿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宣判后刘伟灵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