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新的费率政策,基准费率按照工伤风险类别从三档调整为八档,而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等确定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也有较大调整,浮动幅度加大,进一步引导单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文/广州日报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人社宣

  今年1月,广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号),明确分三个阶段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第一阶段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费率降低后,总体费率从0.62%下降到0.49%。昨日,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下称《通知》),进入调整的第二阶段。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重新划分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也由原来的三档0.5%、1.0%、1.5%相应调整为八档0.2%、0.4%、0.7%、0.9%、1.1%、1.2%、1.3%、1.4%。

  《通知》特别明确,执行新费率政策后基准费率较原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原标准执行。

  经测算,实施新基准费率标准后,整体比现行《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降低约21%,降低幅度跟第一阶段差不多。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2亿元。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单位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

  根据现行规定,浮动费率上浮有七个档次,最大幅度为35%;下浮有六个档次,最大幅度为30%。而新《通知》加大了浮动比率,上、下浮动幅度分别可达50%。除了实施浮动费率外,工伤保险还实行奖励率制度。新《通知》将奖励率从原来的5%~10%共6个档次减少到5%、10%两个档次。

  也就是说,调整后工伤事故发生率低或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最高缴费率可降低至50%,同时可得到最高约10%的费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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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已获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基准费率。《通知》还规定,按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其中本市留存10%,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