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为私人企业承接国企地块出让的中介业务,荔湾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耀光通过妻子收受40万元支票,近日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5年,郭耀光在担任广州芳村区建设局局长、副区长兼广州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新恒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新恒业公司)承接天元公司地块出让的中介业务提供帮助,使该公司从该笔中介业务中获利。

  2010年11月,郭耀光通过其妻陈某收受新恒业公司董事长陈某戊(另案处理)贿送的40万元支票。

  2014年9月30日,郭耀光向广州市检察院自首。2015年1月6日,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月7日郭耀光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退交赃款40万元。

  据郭耀光供述,1999年前后,芳村区建设局下属的集体企业天元公司向陈某戊的新恒业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3个月,用于购买芳村区百花路附近的广州水磨石厂地块,总购地款为3000万元。后因天元公司无法支付第二期的购地款,该地块买卖搁置,陈某戊为追回欠款经常找他商量此事。

  郭耀光说,2003年上半年左右,市政府出台了“8·31”文件,即当年8月31日之前未开发的闲置土地一律由政府收缴。由于时间很紧,资金也非常短缺,天元公司没有任何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1000多万元资金来缴交地价。

  当时郭耀光是天元公司董事长,同意了陈某戊提出的引进港商接盘的方案,并召集天元公司五家股东,包括芳村区建设和市政局、财政局、芳村建筑公司等开会研究了转让事宜,促成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个方案。

  郭耀光悔罪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自己由于一时贪念被金钱迷住了眼睛,以致犯下了严重的经济错误,我愿意将这人民币40万元主动上缴,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争取宽大的处理”。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郭耀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被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