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迎来第一家慈善组织

  聚焦首个“中华慈善日”

  中国首部慈善法自9月1日起施行后,对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运作等,作出一系列新的规范。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9月5日是慈善法提出设立的首个“中华慈善日”。当天,广州市迎来第一家慈善组织——广州市民政局正式认定广州市慈善会为慈善组织。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王福军介绍,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广州市、区民政部门已依法启动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制度规范化,有利于慈善领域里的良性竞争。更多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更好地配置慈善资源。接下来,民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等工作。

  ●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通讯员 印锐

  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据了解,广州市慈善会在慈善法9月1日开始施行当天,就率先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了关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广州市慈善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广州市慈善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2015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规定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被评定为广州市5A等级社会组织,获得2014年度广州市卓越社会组织称号;近二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未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

  基于上述条件,广州市民政局决定,认定广州市慈善会为慈善组织并予以公告,要求广州市慈善会严格依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妥善管理和适用慈善财产,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方能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广州市慈善会作为广州首家被认定的慈善组织,将获得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不予认定

  民政部日前发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件。

  以往,享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主要限于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放开了公募资格。已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开展公开募捐的,则需要首先认定为慈善组织,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时参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广州市社会组织的申请认定指南。为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便民惠民服务,广州市民政局与政务管理部门沟通,及时以清单形式重点列明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推进有关申请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从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将依照自愿申请、依法审核、公开透明原则认定慈善组织。各社会组织可登录“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查看具体指南内容,并可致电020—83178731、38920642详细咨询。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要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有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