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刘宇雄) 昨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中拟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违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稿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定点屠宰场所、动物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何提意见?
相关修改意见可于2016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802,邮箱:jjfgc@gdr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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