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规定个人出资至少六成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记者从广东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日前已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据了解,深圳、广州南沙早已推出共有产权房。近日,佛山也发布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共有产权住房渐成高频词,专家认为,对于刚需一族,共有产权房是一大利好,但因这类房屋受政策限制,流动性较差,个人收益空间会被大幅压缩。
深圳已探索四年
佛山近日宣布该市将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事实上,广东最先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城市是深圳。2014年以来,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缓解了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不过,深圳至今尚未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
今年4月,广州南沙推出共有产权房。据悉,符合南沙新区“1+1+10”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领域紧缺型人才和港澳青年可申请购买一套南沙新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可以购买南沙新区共有产权住房的60%产权,所购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抵押,五年内不得转让产权。据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介绍,今年内计划推出约300套共有产权住房。目前,《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将于近期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
试点时限为一年
为了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省住建厅在此前探索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试点时限为1年。
《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要优化规划选址、区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基本户型设计等。
在选择运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实践工作。应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正在草拟《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该意见将成为广东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
共有产权房值得购买吗?
利好刚需一族投资价值有限
广州地产经济学家邓浩志认为,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共有产权房出让,并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模式也类似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四六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两者有相通之处。
在邓浩志看来,共有产权住房不会影响现行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体系,不会影响房价的稳定,且在交易过程中各方都有明显的受益点。
“对于城市的‘夹心层’、刚需一族们,共有产权房算是一大利好。虽然产权不完全是自己的,个人只是‘股东’之一,但起码可以以较低门槛长久地住下来。”邓浩志认为,共有产权房投资价值比较有限,因为这类房屋受政策限制,流动性较差,转让还需与政府分成,个人收益空间会被大幅压缩。(赵燕华)
广州佛山共有产权房比较
不满5年不得转让南沙限供紧缺人才
面向对象
佛山: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1套共有产权房,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
广州南沙:符合南沙新区“1+1+10”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领域紧缺型人才和港澳青年。
户型
佛山: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广州南沙:首筑花园位于明珠湾珠江东组团凤凰三桥南侧,首批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三房两厅为主,单户面积为101-142平方米。
价格
佛山:该类房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广州南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购买南沙新区共有产权住房的60%产权。
交易
佛山: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广州南沙:所购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抵押,五年内不得转让产权。(赵燕华)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