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记者黄健源、刘艺明)上周五,佛山市法制局公布了关于《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截至目前,在部门起草阶段和市法制局审查阶段,该草案已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深入基层调研,对部分收集到的意见已采纳。

  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了解,《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佛山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制定项目。为保障《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规定》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市住建管理局于2016年2月26日至3月14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言献策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16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各大平面媒体、网络、微信、微博、参加市民论坛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4月25日和5月17日,市法制局组织召开两场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法制办和市人大的业务骨干,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对《规定》内容进行论证。

  此外,2016年4月25日至27日,市法制局与市住建管理局组成调研组赴五区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五场座谈会,听取区法制、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镇(街)居(村)、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部分公众意见已采纳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投诉举报、广告禁止性规定、张挂悬挂宣传品、公厕使用管理等七大方面。其中,有公众意见认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于在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但举报流程、群众向谁举报、接报后谁来定责等问题不明确。

  目前,该意见已被部分采纳。《规定》已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每一项违法行为均明确了执法部门。涉及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问题由市住建管理局进行规范。

  对于此前市民较关注的公厕使用管理问题,收集到的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关于公共厕所使用人的禁止行为,对这些行为的禁止有利于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但实施起来也较为困难,如“在便器外便溺”的行为,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处理情况是:为了提倡并引导文明使用公共厕所,保留了行为规则条款,即不得在便器外便溺,但考虑到执法问题,删除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责任编辑:程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