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

  2014年,88岁的陈老太寿终正寝。生前她应该不会想到,因为自己拥有的“土豪村”股份,两房与她均没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会在法庭上相见。

  因为历史原因,陈老太已故丈夫郭某有两房“妻子”,作为原配的她有一名养女,而另一房则生育了四名子女。在陈老太去世后,陈老太养女的儿子,拿着她的一份《遗嘱》想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但另一房则认为他们也有权继承这些股权。他们甚至还认为,这份遗嘱有可能造假。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历史:

  一夫二妻 各自有分枝

  陈老太出生于1926年,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村人士。张先生的母亲郭春花(化名),是陈老太的养女。从法律的角度上说,陈老太就是张先生的“外婆”。

  由于年代久远,外婆陈老太与外公郭某的具体结婚时间,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了。张先生唯一能知道的,就是“新中国成立前”这个模糊的区间。两人结婚后,夫妻俩收养了郭春花。

  据张先生称,后来外公郭某留下妻女二人,独自去广州工作。没过几年,郭某在广州认识了另一女子,并与其生育了4名子女,也就是张先生告上法庭的郭艳芬(化名)等人。而据四人的户籍资料显示,四人均是广州人。

  张先生反映,陈老太在得知丈夫有“外遇”后曾十分伤心,但由于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此后陈老太没有再婚,与养女相依为命。郭某后来于1995年死亡。

  争端:

  土豪村股份 

  致后辈反目

  2009年,陈老太所在村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固化股权,她以每股1元的条件取得该经济社30万余股。随着村内的产业逐渐增多,加上其毗邻广州的优势,该村有着成为下一个“土豪村”的潜力,其经济联合社的股份自然也变成了“香饽饽”。

  张先生说,正因陈老太考虑到日后郭艳芬等人可能会争夺上述股权,便于2012年8月22日在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将这些股份全部留给了他。2014年2月,陈老太在家中死亡。其后,张先生凭《遗嘱》到经联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时,遭到郭艳芬四姐弟的阻挠。由于四姐弟曾提出过诉讼,经济联合社决定将股份暂停发放。

  2016年3月,张先生向南海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老太的股份由自己继承。

  回应:实际是“两房” 遗产应分占

  法庭上,郭艳芬等四名已经五六十岁的老人们坚称,父亲并非“始乱终弃”,而是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父亲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先后娶有两房妻子,他们的母亲就是其中一房。

  “虽是两房人,但是他们在结婚初期与父亲共同在当时的南海县生活,并以姐妹相称,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四姐弟声称,郭某之所以后来迁往广州,是因为家里贫困,需要出外打工。对陈老太,他们一直称之为“二婶”。在四人结婚时,陈老太也以父母身份出席婚礼,每逢喜庆佳节都有聚会,并非张先生所称的“生活再无往来”。

  四人认为,张先生无权继承陈老太的遗产,这是因为张先生对陈老太有遗弃、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甚至存在隐匿财产行为,符合我国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分得遗产的情况。四人声称,即使在父亲去世后,他们还一如既往地照顾、探望陈老太,还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及金钱帮助。他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陈老太所占份额的遗产,四人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

  一审:遗嘱有效力 孙子可继承

  对此,张先生回应称,四人根本没有照顾过陈老太,陈老太的身后事都是由自己一手操办,四姐弟没有参与,也没有关心过。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涉案股份的原始股东为陈老太,则这些股份为其遗产。陈老太的父母、配偶均早于陈老太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养女郭春花。四姐弟为郭某和他人的子女,并非被继承人陈老太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不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四姐弟称与被继承人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但该事实不能构成四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依据,也不能阻碍陈老太生前立下《遗嘱》的法律效力。

  另外,四姐弟认为张先生存在不尽扶养义务,隐匿财产等行为,但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该观点,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此,南海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陈老太的股份由张先生继承。

  悬疑:遗嘱有瑕疵 可能是伪造?

  郭艳芬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四人上诉的理由是:《遗嘱》无效。

  首先,涉案《遗嘱》全部是打印内容,属于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存在瑕疵(多处形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也应该签名。但是,张先生提交的《遗嘱》既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签名,即使张先生提交的《律师见证书》见证人也只有一人签名,而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不能作为见证人。

  其次,结合陈老太的身体状况,可以推断涉案《遗嘱》存在伪造的可能。陈老太患病多年,出现神志不清、脑萎缩、反应迟钝等状况,在立下所谓的《遗嘱》不到一个月即入住重症监护区,可见涉案《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张先生处理完陈老太的财产后,将患有重病的陈老太送入敬老院而不顾,陈老太病情加重,虐待陈老太的张先生应当丧失继承权。为此,四人还向法院申请进行指纹鉴定。

  张先生则反驳,订立的遗嘱是经过合法的律师见证程序,不存在遗嘱无效情形。

  终审:遗嘱无瑕疵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遗嘱》确为代书遗嘱。虽然《遗嘱》当页仅有陈老太的签名印章及所捺指印,但《遗嘱》页与《律师见证书》页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遗嘱材料,而在《律师见证书》页有一名为律师以及一名为代书人的两位自然人见证人签名。因此,涉案《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四姐弟上诉所提的瑕疵问题。

  法院还指出,《律师见证书》中清楚载明“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同日制作《询问笔录》中,亦记载“我意识清楚……我已经详尽了解遗嘱的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无异议”等内容,陈老太均有签名确认。据此,法院认为涉案《遗嘱》是陈老太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指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为避免争议 可立公证遗嘱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对于“生老病死”中“死亡”这一话题的态度通常都是避而不谈。但由于涉及到过世后个人相关事宜、资产的处置,现在有不少老人也会选择在生前就订立遗嘱,因此遗嘱在粤语里也被形象地称为“身后纸”。在继承权诉讼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为了避免争议,公民在立遗嘱时,所采取的遗嘱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要件。为了尽可能杜绝亲属间不必要的纷争,最好能在遗嘱上注明自己立遗嘱时头脑清醒、完全了解遗嘱的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最后,情况允许下建议市民采用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当然,一旦立下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前公证遗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