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称“无亲密接触” 法院揭破谎言

  案件于同年9月5日开庭审理。在答辩状中,阿海声称,在小玲住院前的两个月,他已经离开了广东,与小玲并无亲密接触,更不可能导致她怀孕。小玲作为成年人,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自身过失导致的后果,只能由小玲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两人曾于2015年4月26日、5月1日在佛山的酒店开房,因此阿海声称小玲住院前两个月内不在广东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根据小玲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阿海造成小玲怀孕的事实。

  法院认为,阿海对造成小玲怀孕存在过错,同时阿海在双方短信中也已承诺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阿海应对小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16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阿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争议:

  既然“你情我愿”何来过错?

  阿海不服提出上诉称,他的行为与小玲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阿海与小玲在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阿海没有加害的故意,没有任何过错。“如果阿海不采取避孕措施,小玲是能够感知并选择不发生性关系,既然事发时小玲并未阻止或者反抗,那就可以推测阿海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由此发生的后果也应当共同承担。”阿海的代理律师表示。

  阿海的律师还指出,目前的证据不能确认小玲的怀孕是因阿海而起,退一步来说,即使阿海与小玲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但导致宫外孕的机率很小,这种情况最多属于意外事件,加害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小玲回应称,她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自己怀孕是因阿海而起,阿海的说法纯粹是为了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