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赵玲 朱佳俊 实习生 赵珂昀 记者 于英杰)宜兴女子史某骑电动车上班,半路撞上一条宠物狗后摔倒,导致骨折。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也被咬伤。因为赔偿问题,史某将徐某告上法庭。日前,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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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兴女子史某骑电动车上班,没想到在经过徐某家开设的工厂门口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电动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史某连车带人摔了下来。徐某发现后,去抓受伤的小狗,也被这只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警,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还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没能达成一致。2017年7月,经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那只小狗(萨摩耶)是自己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这只小狗才摔倒的,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的,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把它送到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元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另一被告杨某代理律师则表示,小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所以,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