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创业人员也可享受贷款贴息
为鼓励市民创业,我市2015年4月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给予本市户籍创业人员贷款贴息。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工作,我市结合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方案在贷款对象、贷款条件、承办银行、资金分担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贷款对象不再限制户籍,为避免贷款对象重复享受优惠,新方案追加了一项贷款条件“从未享受我市小额创业贷款贴息”。
新方案还扩大了承办银行的范围,从原来指定由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市分行承办,放宽至“愿意按照方案规划开展小额创业贷款工作,且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全市辖区内商业银行。
在资金分担方面,新方案对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和坏账资金(财政负担的40%),参照“十三五”期间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的分担比例,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本市户籍创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分担,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坏账由营业执照注册地分担。
东莞将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
结合本市实践,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我市系统整合、创新博士后工作相关扶持政策,形成了《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下阶段博士后工作管理服务和激励扶持措施。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包括建站资助、进站资助、特约研究员资助、学术交流资助、探亲补助、出站资助、配套资助、奖励资助、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等资助项目,并将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列入专项支出。
在建站资助方面,我市将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其中,流动站、工作站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资助标准为35万元。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在进站资助方面,市财政对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年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期不超过2年,在博士后人员分别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后按年度拨付,主要用于科研经费、导师指导费及个人生活补助等支出。
博士后人员还将在配偶及子女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博士后在站期间,随其流动的子女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