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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我市制定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三个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定义、管理原则,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办法规定,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等用途。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达标性奖励、立项资助、发放服务券、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使用等方式。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智能制造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范围。其中,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绿色制造实施细则明确扶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节能先进奖励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等项目范围。其中,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按甲乙丙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三年内,符合年度审批要求的,还将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贴。

  服务型制造实施细则明确扶持两化融合项目、软件信息服务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工业设计项目、专业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项目范围。其中,两化融合应用领域将以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总额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应用莞产软件与系统的资助比例提高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