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报讯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还需要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市民王某在东莞无证经营一所建筑木材收购站。经群众举报后,该收购站于去年被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王某经营的收购站平日以收购外来废置木材等材料处理后售出,属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由于日常经营中收购站不时发出较大噪音,影响附近市民的生活作息,受到市民投诉。事后,当地所属镇街的商务部门到现场核查后发现,该收购站并没有向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王某私自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目前,该收购站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 执法人员释法 /
东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7年第8号令)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